您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是怎么处理婚约问题(婚姻法法学实践应用文)

婚约作为一种民间民俗,在我市部分地域仍很时髦,但我国执法并未规章婚约必须推行,婚约在执法上是不还有束厄局促力,婚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婚约为凭据请求另一方同其成婚。对因撤废婚约而发生的财物胶葛,应首先认定财物的性子。假如志愿赠与,凡是不予返还,但假如价钱较高,应酌情返还。对于借婚约进行交易、包办婚姻,或借婚约索取、诳骗财帛的,是违法行为,理当返还。

第一、订亲不是完婚的需要程序和必备要件,司法对婚约既不倡导,也不阻止。

第二、男女志愿定亲者,听其自便,但必须是当事人两边满意,任何人不得强制过问,全部强制承办的婚约一致无效。

第三、婚约不还有功令的约束力,惟独两边彻底自觉才干现实实施。功令对婚约不予护卫,不强逼实施。两边批准撤废婚约的,可自行撤废。一方请求撤废婚约的,毋庸征得对方的批准,在作出乐趣透露表现之后,便可撤废婚约。

第四、对因排除婚约而引发的财物纠葛,在处置惩罚时应根据两边托付财物的念头、方针以及财物的价额来剖断财物的性子,从有利于促退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法规开赴,差异不一样情状,妥善处置惩罚:

(1)对以订亲为名欺骗财帛的,原则上应将欺骗所得产业出借受害人,组成欺骗罪的,还应依法深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以定亲为名,以馈赠财物为方式,把玩簸弄异性者,岂论由何方提议接触婚约,其产业不予退还。

(3)对以娶亲为方针而馈送的家当(包含订亲信物)代价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时刻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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