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女子冻卵被拒状告医院 起诉医院歧视女性侵犯一般人格权

  去年年底,在北京工作的徐女士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冻卵”,但因为是单身,无法提供结婚证被拒,随后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前不久,徐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将于2019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法院传票

  徐女士及其律师于丽颖表示,她们多方了解之后,发现这是国内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权益的诉讼。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宣传部门负责人则表示,目前医院是按照政策办事。徐女士则期望通过这起诉讼“撕开一个口子”,让人们关注到单身女性的生育需求。

  事实上,单身女性“冻卵”背后还有着深层的法律价值争议。支持单身女性“冻卵”一方面包含着对女性生育权和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却可能对传统观念、公序良俗和儿童权益保障形成挑战。

  2017年,国家卫健委曾在相关回应中提到,法律未否认单身女性生育权,但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目前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做出具体规定,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应审慎推进临床应用。

  无论如何,被称为国内首例未婚冻卵案的这起诉讼,值得被关注。

  女子冻卵因单身被拒

  起诉医院歧视女性侵犯一般人格权

  徐女士31岁,单身,随着年纪增长,她越来越能感受到身上肩负的父母养老的责任,开始为自己人生的重大选择做规划。她希望通过早已成熟的“冻卵”技术留下自己生育黄金年纪的卵子。这也许是未来五六年内的一剂“后悔药”,能让她和父母感到踏实一些。

  徐女士在去医院前,她就从相关的社群里了解到,“在北京,医院不能向单身女性提供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是身边并没有人直接向医生了解过,或许医生能给出一些建议。于是徐女士挂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专家号。

  2018年11月14日,徐女士被通知前往医院的东院区就诊,通过面诊和一系列检查,12月10日,她再次挂号就诊,检查结果确认她的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冻卵需要。但她的冻卵要求,却因无法提供结婚证被拒。医生告诉她,有文件要求,不能给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技术。

  医院的拒绝让她感到“很窝火”,随后她决定起诉医院。

  徐女士的代理律师于丽颖告诉记者,最初起诉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但是法院没有受理。随后再次变更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今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该案。

  起诉状中,原告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行为是对原告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徐女士的诉求很明确,希望判令医院停止对自己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她提供冻卵服务。

  12月23日,该案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医院回应是按照政策办事

  相关规范禁止为单身女性“冻卵”

  2015年8月2日,央视新闻报道指出“国内一位女艺人称自己在美国冷冻了卵子,并称这是‘世界上唯一的后悔药’。而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规定,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手术。有的医院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但在使用冷冻卵子时必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手术的依据是什么呢?

  12月20日,辗转联系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宣传部门负责人,其表示,“这和医院没有关系,目前医院是按照政策办事。”这名负责人称,“医院执行的是2003年国家卫健委《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规范》。”

  查询发现,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就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这份文件的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而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有一条规定明确: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该“规范”在随后的几次修改中都保留了上述规定。

  吉林多年前曾出台地方性法规

  但实际并无单身女性成功通过申请

  徐女士说,她起诉医院不仅仅是为了自己,她还希望有关方面能够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有了生育需求。这是时代条件下女性的一个真实状况。”

  徐女士告诉记者,她曾了解到吉林省出台过相关规定,允许单身女性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

  对此,查询资料发现,《吉林省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然而17年过去,尚无一例单身女性在吉林成功通过申请借助医学手段生育。

  来自吉林的马女士告诉,2016年她曾以单身女性身份,向吉林4家医院申请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均被拒绝。马女士在一份记述中写道,即使自己向医院搬出《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仍遭到医院的拒绝。

  当时,吉林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的医生告诉马女士,2002年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当时是生效的,但是2003年国家卫生部颁布了176号文件之后,《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该条条例就自动作废了。2003年之前吉林省没有相关案例。不光吉林省不能做,全国都不能做。

  这位医生提到的“176号文件”正是《卫科教发〔2003〕176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这份文件包含了目前指导医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按照《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2月20日,记者联系了吉林省卫健委宣传处、法规处,试图进一步就此事采访,但未得到工作人员回复。

  原国家卫计委曾公开回应

  法律未否认单身女性生育权

  但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

  长期从事性别社会学研究的天津师范大学教授王向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非婚生育在欧盟国家得以主流化的条件相比,我国目前基本没有非婚生育成为新生人口重要来源的可能,但这并不代表非婚生育的现象不存在。

  但非婚生育目前在我国直接面对的是儒家三位一体生育观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联手形成的生育理念和生育权力分配。因为它要求一系列前提如,生育是公民权,国家权力不可随意扩张,亲密关系和性倾向可自由选择,生育与婚姻不应捆绑,生育可异性性交而实现、也通过人工受精、代孕生殖辅助等方式实现等。

  记者在国家卫健委网站查询到,2017年12月17日原国家卫计委官网回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提议”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原国家卫计委的回应还提到吉林省,“实践中,个别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规定。如吉林省2002年9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之后历次修订,吉林省均保留了此条规定。据了解,该规定实施10余年来,尚无1例单身女性申请借助医学手段生育。”

  该回应还表示,目前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做出具体规定,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一是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作出明确规定。作为下位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当遵照宪法制定相关规定,不应超出宪法规定范围;

  二是对单身人士生育权通过法律进行许可,与我国传统价值、公序良俗不相符合。

  加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法律层面对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限制,也充分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障。对现实中有些单身女性生育而无法核实孩子父亲的情况,有关部门本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

  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调研,加强研究论证,密切关注“冷冻卵子”等技术发展,积极做好可行性研究,审慎推进临床应用,完善相关法规法规,切实保障单身女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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