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女子被高空抛砖致当场死亡(嫌疑人疑似精神病人曾多次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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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不仅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致命结果,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附近,一名女子被一块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离世。据受害者家属和警方透露,嫌疑人已抓获,目前案件正由长春市朝阳区刑警大队侦办中。

受害者家属称,嫌疑人系万达广场公寓租户,事发前曾多次从高空扔下物品,目前警方正在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另外,家属认为,公寓物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将进行追责。

图为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被害人家属供图

嫌疑人多次高空抛物疑似精神病人

7月12日,记者联系到受害者姐姐娄女士。娄女士称其妹今年28岁,6月22日由北京至长春看望朋友,住进了万达广场2号公寓。当天晚上在万达广场夜市买东西时,被一块从高空扔下来的砖头砸中身亡。据娄女士提供的死亡原因鉴定显示,鉴定意见系因钝器击中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娄女士从警方了解到,嫌疑人是一名20多岁的江西男子,是事发地万达广场公寓中的租户。6月22日晚上9点到10点,这名男子到33层天台往下扔砖头。

事后,娄女士从多方了解到,在妹妹遇害前,这名嫌疑人曾多次从所住公寓高层向下抛掷饮料瓶、砖头等物品。据娄女士介绍,6月17日,嫌疑人两次从高空抛物,扔的是水桶和未开封的易拉罐可乐,其中一次砸到了一名年轻女子。娄女士称,该女子随后报警,但不知何故,警方一直没有排查到嫌疑人,直到其妹妹这次出事。

娄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上述女子曾找到她,并向警方确认系同一人所为。她还另外了解到,6月22日晚上9点到10点,也就是妹妹出事前一个小时左右,嫌疑人从高空两次向下抛掷物品。

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家属为其申请精神病鉴定,结果还未出来。记者联系正在侦办此案的长春市朝阳区刑警大队询问案件进展,未得到明确答复。

“当时警方多次联系他的家属,他的家属都表示不管不顾。后来又拿出一份以往的精神病证明,要求做精神病鉴定。但我没看到,是警方说的。”娄女士告诉记者,嫌疑人家属至今没有联系过她。

案发公寓管理混乱楼道堆放砖头、瓷砖

令娄女士感到不解的是,该公寓已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且在已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为何物业、社区没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娄女士称,事发后她曾去公寓内探查,发现这栋公寓在30楼往上的楼道内堆放了很多砖头、瓷砖等。她还问过物业负责人,为什么没有及时清理走廊里的砖头、瓷砖,还有花盆,以至于凶手随手可拿一个危险物品?在前几次高空抛物有人报警后,为什么没有及时通过监控查找到嫌疑人?对方就此给出的答复是,物品都是住户装修放的,物业没有责任,并建议走法律途径。

娄女士提供的事发公寓内部图韦香惠制图

娄女士从警方处得知,6月22日,嫌疑人多次爬上33楼楼顶天台。“一开始物业经理说33楼楼顶天台为消防通道,不能关闭,但是现在已经加了两道锁,此门到底该不该锁,全都是他们掌握?22号晚9-10点天台抛物,他们就该采取行动,何况每一层都有监控,这不能成为不作为的借口。”

7月12日,记者致电事发公寓所在的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延安社区,接线人员表示,目前案件已交给公安部门调查,不便接受采访。对于此前是否了解到有人多次抛物且已经报警的事情,对方称,“该做的工作我们都做了。具体结果等警方公布。”此外,红旗街道方面也没有对此做出回复。

“能预防为什么不预防?这就是我妹妹牺牲自己来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当时不是我妹妹受伤,还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受到伤害。但是我妹妹这个牺牲代价太大了。”娄女士认为,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物业方并没有尽到防范提醒的义务,她将就此追究物业方的责任。

律师:高空抛物或涉嫌多个罪名物业等人员应担责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向记者介绍,从刑法来看,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换而言之,高空抛物可能涉嫌多个罪名,要综合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危险性来评判,除了高空抛物罪,还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同时构成多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蓝天彬说。

蓝天彬还表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换而言之,物业也对高空抛物具有提醒、排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学专家:精神病人未必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向记者介绍,精神病人未必对自己的行为就不负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认定有医学标准和心理标准,分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阮齐林表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二是完全丧失辨认控制的人,也就是说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不能够辨认其是非,不能辨认这个事实本身是什么。

“另一种是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社会后果,也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叫做限制刑事责任的病人。”

阮齐林介绍,精神病鉴定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这种情况对其后果就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另一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种情况依然要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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