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丢失枪支不报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哪些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圭表的章程(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条 [遗失枪枝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事用枪的职员,遗失枪枝不迭时报告,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

(一)遗失的枪枝被别人使用变成职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失去的枪枝被别人行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变成严重后果的景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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