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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找哪个部门审批

农村自建房由当地的规划建设局审批。

一、农村自建房审批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二、农村建房需要注意的问题1、 自建房要选择好的建造团队,要有建筑草图。

2、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要准备钢材,砖瓦,水泥等材料。

3、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要处理好邻里关系。

要写一张建筑合同,这样在结算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避免结算出现问题。

4、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管道到问题,一劳永逸,要不然麻烦大了。

5、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线路铺设。

要保证墙体垂直。

6、自建房要准备门窗,好预留门窗大小。

7、自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的遮荫问题,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

8、自建房要准备动力电源。

9、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季节,最好是正月过后就建。

10、自建房地基一定要处理好。

三、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农村建房子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农村建房子需要当地的规划建设局批准。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农村自建房审批办理程序是怎样的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的条件和程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2.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

3.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合格的,经村内民主程序同意后,在村内张榜公示七天。

3.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向街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4.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农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农村宅基地四至范围确认表。

5.填写四邻签字协议书。

6.街镇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

7.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进行现场勘查。

8.经会审合格的,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住房拆旧建新,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并交验原件。

4.四邻签字协议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街镇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规划局。

经区规划局现场踏勘、会审,符合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每个季度审批一次。

未予审批的,街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未予审批的理由。

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5.房屋测绘图纸。

6.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二)街镇审核资料齐全的,报送区房管局。

(三)房管局受理后,将登记申请事项在本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房管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

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申请宅基地需要从哪里申请

农村申请宅基地需要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获得宅基地。

一人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将宅基地出卖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法律分析】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期限限制,承包期届满未继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证件应当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一、宅基地购买条件:

1、宅基地买卖需要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证;

2、宅基地购买者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只可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进行,严禁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特别是城镇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受法律保护;

3、应符合“一户一宅”标准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应严格遵循“一户一宅”标准;

双方进行宅基地转让时,应符合这个标准;

二、宅基地购买流程:

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

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办理农村宅基地证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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