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三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
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
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
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0cm2;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全身瘢痕面积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
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劳动切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三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
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
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
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0cm2;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全身瘢痕面积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
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劳动切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鉴定如何分级?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
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
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
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全身瘢痕面积3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1/
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何鉴定工伤和划分工伤级别
一、工伤鉴定等级是如何认定的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
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
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
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全身瘢痕面积≥3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1/
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工伤等级鉴定程序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如果材料不完整的,只能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符合要求及管辖范围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工伤鉴定等级认定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不同的标准赔偿也是不同的,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需要经过相关的程序,这个是很重要的,不可以疏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来。 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
亲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如下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du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xue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xing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xue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xing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xue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xing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xing肝xue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xue,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du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
min,或xue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
L(8 mg/
dL)。
5.2 二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亲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如下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du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xue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xing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xue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xing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xue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xing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xing肝xue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xue,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du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
min,或xue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
L(8 mg/
dL)。
5.2 二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5.3 三级5.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xing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xing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xing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
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 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
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xue管重建术;
3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5.4 四级5.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2)重度癫痫;
3)精神病xing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
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 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xing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xing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xing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
4;
37)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
3;
415.5 五级5.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xing失语;
7)完全xing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xing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
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xing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xing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但<1/
2,伴软组织损伤>10 cm2,但<20 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xue管重建术六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2)轻度智能损伤;
3)神病xing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xing感觉xing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
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
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
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IV或第VI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舌的1/
3,但<舌的2/
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5.7 七级5.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duxing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xing运动xing失语;
9)不完全xing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xing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 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xing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 5.8 八级5.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
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xing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
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xing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xing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xing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xing放射皮肤损伤IV度及慢xing放射xing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xing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
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xing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xing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5.9 九级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2)中duxing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xue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xing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
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
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喉源xing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xing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xing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xing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xing放射xing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
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xing及外伤xing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xing及外伤xing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xing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xing面瘫;
37)xue、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ru腺修。
工伤鉴定一至十级评残标准
法律分析:
一级:
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智能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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